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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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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5月30日 来源:

  (一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 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 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 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 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三 )审查逮捕期限

  1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 日以内;

  2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 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 个月;

  5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