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一 )侦查羁押期限
1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 个月;
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 个月;
3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 个月;
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 个月;
5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 )强制措施期限
1 、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 、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
3 、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 、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三 )审查逮捕期限
1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7 日以内;
2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审查逮捕期限在15日以内; 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四 )审查起诉期限
1 、审查起诉时间, 1 个月;
2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 、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 个月;
5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