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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移送处理告知辩护律师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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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7日 来源:

  为了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依法执业,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已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关委托手续的所有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

  二、告知内容为刑事案件管辖变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提起公诉、不起诉等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间。

  三、公诉部门内勤在收到相关文书后三日内告知辩护律师上述内容。

  四、告知采用短信与电话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以短信告知为主。

  五、开通短信发布平台,将相关信息通过短信平台发送至辩护律师手机,并可以接受回复。

  六、本规定自2009年 8月 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