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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银行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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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3月30日 来源:平阳县检察院

  2016年3月23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吕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查,2015年10月,犯罪嫌疑人吕某从QQ群上看到高价收购大量银行卡的信息,便萌生了低价收购银行卡,再高价转卖银行卡来赚钱的念头。犯罪嫌疑人吕某称一般情况下,银行卡一套以240元(工行、农行、建行、邮政)收购,后以600元再转卖,因此,他在QQ群上做起这门生意。短短几个月,他先后收购各银行借记卡40余张,非法获利数千元。

  据悉,这些幽灵卡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大大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电话诈骗案的难度,倒卖银行卡看似交易金额不大,但对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甚至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的危害都是极大的。

  我国《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罪论处。而此处“信用卡”,根据我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为刑法第177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吕某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