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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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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3日 来源:

2016年3月23日在平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林锡铭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县检察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强基础、抓规范、促延伸,着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县检察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在检察系统进行考核排名的9项工作中,5项名列全市前三。

  一、严格依法履职,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坚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对于破坏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快捕快诉。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865人,同比下降8.66%,提起公诉1893人,同比下降7.43%。其中,批捕故意杀人、绑架、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17人,起诉15人;批捕“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嫌疑人224人,起诉420人;批捕“黄赌毒”犯罪嫌疑人268人,起诉399人;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嫌疑人8人,起诉50人;起诉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464人。工作中,更加注重司法理性和工作方法。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简化诉讼流程,提升诉讼效率。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全面推行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94人,对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不起诉25人,对逮捕后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7人。联合公安、法院共同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工作,促成各类证人出庭作证25次。

  依法履行职务犯罪惩防职责。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决策部署,始终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全年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2人、渎职侵权案件6人,涉及科级干部2人。根据县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大整改行动”责任分解表》的要求,组织开展“三领域两干部”专项办案工作,立案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5人,基层干部以权谋利职务犯罪案件9人。坚持信息化引导、精细化初查、专业化审讯、规范化办案,不断提升侦查工作法治化水平。查办的平阳县建设系统职务犯罪窝串案被评为2015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反贪精品案件”。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立足办案,通过预防约谈、案件剖析等方式,帮助相关单位查漏补缺,规范管理。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出预防调查和检察建议3份,开展预防警示教育6场,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661件,促进行业系统深入治理。

  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生命线”理念,对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作出不逮捕3人、不起诉1人,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15人、不起诉1人。坚持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并重。监督立案6人,纠正漏捕5人,纠正漏诉28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8人。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16件次,纠正刑事违法侦查行为2件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认为定性不准确、量刑畸轻、法律适用不正确的案件,提出刑事抗诉7人,同期发回重审并改判3人。加强对刑罚执行的监督。纠正呈报减刑不当3件,提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15件,督促5名留所服刑人员依法履行财产刑。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且符合再审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提出抗诉16件,同期改判10件。对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5件,均被采纳。

  二、深化职能延伸,优化改革发展法治环境,促进民生民计改善

  服务经济转型发展。紧紧围绕县委重大决策部署,找准立足点和切入点,提升服务大局能力。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行动,批捕强迫交易、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嫌疑人14人,起诉18人。深入推进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批捕污染环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相关犯罪嫌疑人28人,起诉61人。组织开展通讯网络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健康发展等“涉网三领域”的专项整治,批捕诈骗、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等相关犯罪嫌疑人11人,起诉2人。会同县政府研究确定“水岸同治”重点片区建设、小微企业园建设等为2015年专项司法保障项目,在“五水共治”、“三改一拆”等重大决策部署和项目建设中提供“嵌入式”法律服务。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逃废债”集中整治,立案查处虚假诉讼案件29件。其中,陈某某系列虚假诉讼案被评为201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民行监督案件。

  促进社会依法治理。深化“3+2”法律服务。定期开展社区检察服务、巡回办案、走访联系等工作,共走访社区村居26个,现场接访群众、提供咨询453人次,息诉罢访53件。贴近群众,推进检察服务向基层延伸的工作做法,获得省检察院主要领导的肯定。推动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实施意见》,搭建覆盖全县的执法司法及其相关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权力运行和廉政风险的行政、纪检、检察一体化监督防控格局,推动预防关口前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围绕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突出问题,提出检察建议11件,在督促执法机关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协同促进社会依法治理。相关经验被省检察院发文推广。

  增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诉访分离、首办责任等制度,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87件次,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6件。联合县司法局在全省率先出台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检信访工作制度,提供法律援助8人次,发挥律师职业优势,着力把矛盾化解到位。对因邻里家庭等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积极促使涉罪人员认罪服法、被害方谅解,努力修复社会关系。通过促成刑事和解,依法对49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注重司法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支持务工人员起诉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3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实施司法救助3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落实未成年人案件分案办理、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心理疏导矫治和观护帮教等措施,全年共实施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5人,同期有3人完成观护帮教顺利回归社会。

  三、加强自身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正面引领和反面教育相结合,认真组织开展“三严三实”、“信仰法治、守护公正”等专题教育活动,着力提升自身党性意识、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素养。狠抓干警素能提升。完善导师帮扶、公诉辅岗等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理论调研、业务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着力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职业素养高的检察业务尖子和岗位能手。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调研文章11篇,有2名干警在全市岗位技能竞赛中获得业务标兵称号。注重典型引路,引导干警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在“浙检英模大讲堂”活动中,我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作为全市检察机关唯一一个先进集体代表进行示范宣讲。全年共有22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荣誉或表彰。其中,1名干警荣立二等功,2个集体和1名个人荣立三等功,3个部门荣获全市检察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并涌现出温州市“模范公务员”、“劳动模范”、“人民满意检察官”等一批先进典型。

  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同时,以开展案件质量集中评查为重点,深入查摆、剖析检察环节司法不规范问题。活动期间,共抽样评查各类案件198件,并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统一无社会危险性不捕及相对不起诉司法标准,规范不捕不诉裁量权。出台《侦查阶段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工作规范》,对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工作区管理等进行严格规范。按照职务犯罪案件“会见为常态、限制会见为例外”原则,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廉政教育。开展检务督察,推行班子成员分级家访和交心谈心制度,全面加强八小时内外监督,深化正风肃纪专项行动,提升自身拒腐防变能力。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组织开展“夯基础、谋新篇、促发展”大学习大讨论,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着力在补齐自身“短板”、打造特色品牌上下功夫,明确检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加强“科技强检”工作。建成检察涉密专网,新办案用房和技术用房建设顺利推进,电子阅卷、信息查询、话单分析等信息化手段广泛应用,司法办案的科技含量逐步提升。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全年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1831条、重大案件信息5条、终结性法律文书867份。建立健全附条件不起诉公开听证、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宣告、涉检信访案件公开答复等工作机制,加强微信微博等平台建设,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

  各位代表,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保证。自觉接受县人大常委会对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情况的专项监督,认真抓好人大常委会对反贪工作的评议工作。对相关的意见建议,切实抓好整改落实,提升工作水平。建立院领导定向联系人大代表制度,通过走访、邀请视察等方式,认真听取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听证等活动,配合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

  过去一年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县委正确领导,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县政府、县政协大力支持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县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党委政府、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检察工作与大局的融合度有待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执法办案科技化水平不高等影响检察工作深入发展的因素仍然存在,司法办案的精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检察队伍中的领军型、专业型人才相对缺乏,“金字塔”式人才队伍结构还需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的自觉性还不够强,“阳光检察”有待深化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县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我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县“十三五”规划和“工业强县、服务业兴县”战略部署,坚持以法治思维为引领,以深化检察改革为主线,以规范司法行为为抓手,以过硬队伍建设为保障,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为平阳赶超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更加有效服务改革发展。以“五个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提升与县委中心工作的融合度。准确把握改革发展新常态,在重点项目建设、换届选举、民营经济发展等工作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促进增强社会活力。围绕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和“惠农扶贫”等关键性领域,加大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力度,强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为深化改革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加强全县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开发利用,重视剖析系统性腐败,促进预防治理。

  二是更加有力推进平安平阳建设。突出G20峰会安保任务,加强维稳形势分析研判,着力防控风险、维护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落实刑事和解、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社会综合治理措施,主动融入创新社会治理。围绕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基本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办案。进一步深化“3+2”法律服务,依法妥善回应群众诉求,帮助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三是更加注重提升司法公信。贯彻司法改革部署,构建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和办案责任的工作机制。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着力构建新型侦捕诉关系和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健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反馈等工作机制,严格统一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标准和程序标准。加强和完善对执法办案的动态管理,增强内部监督刚性。推进网上网下立体式阳光检务公开平台建设,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制约,通过强化外部监督倒逼规范司法。

  四是更加从严抓好检察队伍建设。落实从严治党责任,深化正风肃纪专项活动,推进从严治检。开展查找“短板”专项工作,从严从实补齐短板,提升检察工作水平。完善导师制、辅岗制、基层检察室挂职锻炼等制度,落实传帮带任务,发挥初阳学会、检察官论坛、微讲堂等平台优势,促进青年干警快速成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以提升司法文书质量和规范检察礼仪为抓手,规范检察干警言行举止,提升检察队伍的职业形象。以新“两房”搬迁为契机,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入推进科技强检。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县检察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全面履职、勇于担当,为推动我县“十三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推进新常态下平阳赶超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机制(第2页第5行):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但确有羁押必要的犯罪案件,可以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无需提请批准逮捕的工作机制。

  2.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第2页第7行):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或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除外),依法在一定幅度内从轻处理的刑事政策。

  3.羁押必要性审查(第2页第7行):指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一旦批准逮捕的要件消失,不再具有羁押必要,依法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4.“三领域两干部”专项办案(第2页第16行):指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处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领域和领导干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专项行动。

  5.财产刑(第3页第13行):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6.虚假诉讼(第4页第9行):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伪造变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等方式捏造案件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调解的行为。

  7.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涉检信访工作制度(第5页第5行):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检信访案件时,可由律师参与代理和化解,有效发挥律师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实现息访息诉的工作机制。

  8.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第5页第12行):指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的一项诉讼制度。

  9.附条件不起诉(第5页第13行):指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考察、帮教并期限届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10.办案工作区(第6页第16行):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专门工作区域。

  1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第9页第15行):指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的诉讼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