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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以家人之名》遇上《民法典》,检察官带你追剧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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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平阳县检察院

  前段时间,充满烟火味的《以家人之名》一经播出,就因让人泪笑交织的剧情获得热议。大家从无数似曾相识的场景中找到了自己家庭生活的影子,感受到了温馨、伤痛与治愈。但是,如果检察官告诉你,我们在追剧的同时还可以学习《民法典》,你信吗?

  01关于收养

  我从小管你叫“爸爸”,法律上却不是你的儿子?——《民法典》如何规定收养关系?

  母亲贺梅在离婚后才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追逐更好的生活,“抛弃”了子秋。子秋有幸被李爸收留,以家人名义共同生活。但子秋始终缺乏归属感和安全感,他觉得“只要不在一个户口本上,从法律上来看,就不是父子关系。”那子秋和李爸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李爸只有李尖尖一个孩子,子秋的生父母又无力抚养,子秋也愿意到李家生活,如果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李爸是能够与子秋成立收养关系的。但是由于当时没有向民政部门申请收养并履行收养登记程序,两人的关系仅为事实收养,两人之间未履行收养程序,根据《民法典》规定,李爸与子秋不构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02关于结婚

  我把你当哥哥,你却要和我结婚——《民法典》是否禁止拟制血亲结婚?

  随着剧情推进,三个孩子都长大工作了,网友们也开始CP大乱炖了,从法律角度上看,如果李爸和子秋履行了收养程序,成为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或者因为李爸和贺梅的再婚,子秋和李尖尖成为兄妹,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又能否结婚呢?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只规定了拟制直系血亲适用直系血亲的规定,拟制旁系血亲暂无法律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解释,“由于拟制旁系血亲在生物学上并无血缘关系,不会带来生育学上的问题,也不会导致亲属关系的混乱,根据私法‘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原则,三代以内拟制旁系血亲是可以结婚的。”虽然李尖尖与子秋以兄妹相称,但他们毕竟不存在实质上的血亲关系,而是拟制旁系血亲。是可以结婚的。

  03关于赡养

  断绝母子关系后,我没有义务养你——《民法典》如何规定赡养问题?

  子秋的父母没有抚养他更别提负担他的生活费,子秋面对遗弃自己的母亲想做个“了断”,说:“从前你没有养我,将来我也不养你”,母亲也同意了并说不需要子秋养老。那么,子秋真的可以不赡养他的亲生母亲贺梅吗?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这说明,赡养义务为法定义务,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除非子女自己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赡养义务不得免除。同样也不能因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就主张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所以说,即使子秋和母亲对于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由于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以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为条件,因此,子秋并不能因为双方的“了断”而免除对母亲贺梅的赡养义务。

  记住哦,要学好用好法律武器,《民法典》将守护着我们每一位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