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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助共富丨助力解决社矫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难题,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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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7日 来源:第三检察部

  共同富裕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并强调要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完善对实行社区矫正的企业人员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审批程序。

  平阳县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聚焦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更高要求,助力解决社矫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难题,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扎实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当“检察蓝”遇上社区矫正会有什么样的故事,一起来看看吧。

  今年2月,县检察院以检察官联系乡镇工作为契机,深入鳌江、水头、万全等乡镇走访并召开涉企座谈会,了解到林某某、陈某某两名企业经营者因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未获审批,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受影响的情况。

  县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联系社区矫正机构对涉企社区矫正对象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得知林某某、陈某某曾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且为初犯。林某某、陈某某能够按时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但因林某某、陈某某申请材料不全,经常性跨市县不利于日常监管,故而二人提交的跨市县活动申请未获批准。

  针对林某某、陈某某的申请,检察官能动履职,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在侦查调查的思维方式指导下,走访了林某某、陈某某所属公司,程序化、规范化收集证据,查阅公司相关证件、银行流水账单,询问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林某某、陈某某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常性跨市县。

  为了让监督更精准更有力,真正做到有的放矢,检察官进一步询问了林某某、陈某某前往目的地的相关人员,查看了相应的证明材料,最终证实林某某、陈某某确因企业生产经营与其有业务往来,有经常性出入异地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危险性,检察官就林某某、陈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相关事宜与多部门进行沟通协商,通过查阅分析原刑事案件卷宗、社区矫正档案,听取企业家代表、相关矫正小组成员等多方意见后,认为申请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

  最终,县检察院书面建议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林某某、陈某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被社区矫正机构采纳,为林某某、陈某某外出洽谈业务提供便利,给企业经营发展送上“及时雨”,充分彰显了检察刑事执行监督的速度、力度和温度。

  下一步,县检察院将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意见》,依法能动履职,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经常性跨市县活动审批的监督,协同社区矫正机构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以检察履职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