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平阳检察院  ->  以案释法  -> 正文以案释法

就因为在手机里存了一张照片,卡里的钱也…快自查也帮家里的老人查看,速删!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3日 来源:

  随着网络发展和实名制的普及,我们在用各类App办理业务时,用到身份证的频率越来越高。为了方便,许多人尤其是防范意识较差的老年人,习惯在手机相册中存一张身份证的照片以备不时之需。殊不知,这种做法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也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案例

  2021年11月,施某某在回家途中,见一住户未关门,便有了溜门偷东西的想法,进屋后发现屋内无人,椅子上有部手机,遂盗窃手机后逃离。而后,施某某打开被害人手机,将微信钱包里面的100元用于充值话费,剩余141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钱包,又将手机以200元的的价格出售。

  次日,施某某故技重施,经预谋后来到周边一老人住户家中,趁着此时无人,盗走桌上的一部手机。施某某将被害人微信关联的银行卡内的13000元提现至微信零钱,试图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钱款,在成功转账500元,准备继续将剩余的125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到自己的微信号时,因被害人登录微信致无法转账,遂将手机出售获利750元。

  施某某不知道被害人的开机密码,也不知道微信支付密码,又是怎样将微信中的钱款转走的呢?原来,施某某盗取手机后,发现两部手机未设置开机密码,或仅有简单的初始密码,打开手机相册找到了被害人的身份证照片,再用身份证照片和手机验证码成功修改手机支付密码,以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微信钱包内的钱款盗走。

  因被害人报案,施某某落网,该案移送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较高,亦不属于偶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平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平阳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智能时代,智能手机相当于大多数人的电子钱包,但仍有部分市民朋友特别是老年朋友防范意识较差,没有养成保护个人信息和账户、资金安全的良好习惯,甚至因一时疏忽遭受了财产损失,广大市民要引以为戒,增强防范意识并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1手机要妥善保管,不要随意交给他人操作或随意放置。

  2手机不可设置简单数字排列的密码或用生日日期、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门牌号、邮编号等有关个人信息的数字作为密码,以防被不法分子破译。

  3手机避免存放身份证、驾驶证等身份信息,一旦被盗用,不仅会造成资金损失,还有可能被违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4手机被盗后第一时间联系支付软件客服冻结账号。

  5子女可添加父母手机定位,被盗后有助于追回手机,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