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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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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4日 来源: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部门预算

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包括:本级预算及所属1个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预算,具体如下:院本级预算、院属事业单位“平阳人民检察院检察事务中心” 预算。

二、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814.2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0元、一般公共预算省转移支付228万元、专户资金收入0元、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元、其他收入0元、上级补助收入0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元、上年结转0元; 支出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629.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85万元。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支总预算2814.29万元。

(二)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收入预算2814.29万元,其中:上年结转0万元,占0%;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586.29万元,占91.9%;一般公共预算省转移支付228万元,占8.1%;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占0%;专户资金0万元,占0%;事业收入(不含专户资金)0万元,占0%;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占0%。

  (三)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支出预算2814.29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629.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85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492.96万元,占53.0%;日常公用支出343.85万元,占12.2%;项目支出977.48万元,占34.8%。事业单位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结转下年0万元。

(四)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814.29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2586.2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省转移支付228万元;政府性基金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2629.45万元、国防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持184.85万元。

  • 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586.29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758.01万元,主要是2019年度全员考核奖全员考绩奖467.6万元、党建经费19.8万元、政法系统数字卷宗单轨制协同办案相关设备采购专项经费50.58万元,此三项未纳入2021年度预算中。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2629.45万元,占93.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184.85万元,占6.6%。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事务1487.6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人员支出、日常工作运行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事务145.2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下属事业单位事业人员支出和日常工作运行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事务996.6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为完成特定的检察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123.23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行政事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61.6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行政事业人员职业年金缴费。

    (六)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836.8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1492.96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补助、助学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343.8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

(七)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46.4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加11.79万元,增长34.1%,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县委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1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0%。主要用于主要用于机关单位人员的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21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4.0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10.5%。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兄弟院来本院考察、调研、办案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县财政预算为5万元,上年度实际招待支出为3.6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1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42.40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增长36.8%。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0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2.40万元,主要用于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实际用车各个年度有差额。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1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343.85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0.78万元,增长3.2%,主要是人员变动。

  1. 政府采购情况

2021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2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资产共有车辆16辆,其中,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6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其中,公务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 2021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21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977.48万元。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1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4.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5.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事务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