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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南红检 检护民生丨开展检察监督 助力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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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9日 来源: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近日,平阳县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积极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责,与看守所共同研判,一致同意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回家奔丧,切实保障了拘役罪犯的“回家权”。

“我由爷爷抚养长大,如今他去世了,我想回家看他最后一眼......”近日,平阳县检察院收到关于丁某回家的检察监督。

“一边是保障拘役罪犯拥有的‘回家权’,另一边是拘役罪犯回家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隐患,我的内心非常矛盾……”针对丁某向看守所递交的回家处理丧葬后事的申请,驻所检察官展开调查。1月25日,丁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丁某被交付至平阳县看守所服刑。服刑期间态度端正,认真遵守监管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

为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平阳县检察院与平阳县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核实了丁某具体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综合丁某入所服刑以来的相关表现、再犯风险、社会危险性等具体情况,一致同意丁某的申请,开启请假审批快速通道,联动核实信息,并在一天内完成丁某的全部审批手续。同时,让其母亲作为其请假保证人,监督其在请假期间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保证义务。驻所检察官还对丁某展开教育谈话,告诫其回家期间严格遵纪守法,如有突发情况随时报告,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看守所。

“感谢你们让我回家,见了爷爷最后一面,今后我一定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希望早日回归社会。”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丁某如愿回家参加了葬礼,并于规定时间内安全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是激活“沉睡”中的法律条款系列活动的第一步。下一步,平阳县检察院将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完善拘役罪犯申请回家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等规定,精准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尊重保障人权,让拘役罪犯在必要时能“回家”,通过“回家”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