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共护平阳绿水青山
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当天上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起诉的毛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阳县人民法院院长戴真担任审判长,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锋出庭支持公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相关人员、师生代表共70余人到庭观摩。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至2024年1月,毛某某在未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平阳县萧江镇一房屋内设立烂板加工场地,擅自进行烂板加工。其间,毛某某将烂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排至后门西侧的农用地,造成案涉农用地土壤中重金属总铬、镍等指标远远超出基线水平,严重污染环境。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毛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期间,发现公益诉讼线索。经委托专家评估,直排超标废水的行为造成的土壤生态恢复费用为人民币15720元,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庭审过程中,陈锋宣读了起诉书,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远远超过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相关证据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出庭意见。庭审刑事诉讼部分结束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全面展示了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毛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亦无意见。该案当庭宣判,判决毛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15720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绿色发展,是关乎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国家大计。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既发挥了领导带头办案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罪的决心和力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主动承担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与担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刑事打击与公益诉讼协同发力,共同绘画生态保护“同心圆”,为平阳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