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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南红检 共护生态 父子“绿林大盗”如此砍树,岂能“不刑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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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来源:

高速旁整齐划一的行道树,具有净化空气、保持水土、减少噪音等作用,点缀了沿线风景,为城市增添了绿意生机。然而,有些人竟为了一己私欲打起行道树的主意。这不,一对父子“绿林大盗”非法滥伐行道树,最终双双获刑。其中缘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父子兵”盗伐行道树
年过六旬的余某甲只有小学文化,日常以务农为生,偶尔打点零工补贴家用,生活拮据。2023年2月的一天,当他偶然经过一条高速公路附近,沿线郁郁葱葱的桉树引起他的注意,便动起了歪心思。
几天后,余某甲带上电锯、镰刀、梯子等工具,骑着三轮车再次来到此地,先把树砍倒,现场分解成一段段,再运到附近的一个市场。余某甲告诉前来交易的买家,这些桉树都是自己家种的,又好又便宜,愿以0.18元/斤出售。
在连续小规模偷盗几个月后,余某甲见一直没被人发现,干脆叫上儿子余某乙一起“挣快钱”,很快就把原本成片的桉树林砍地只剩光秃秃的一片,现场残留了几百个树桩。2023年11月,“啪”的一声巨响,一株高大的桉树重重倒下,砸到了高速护栏,过路群众立即报警,父子俩当场被抓获。

“检护民生”守青山
今年4月,案件移送至平???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3年2月至11月,余某甲、余某乙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和林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非法盗伐桉树340株,立木蓄积量100.8919立方米,价值3万余元;其中余某乙参与期间,被砍桉树189株,立木蓄积量54.6941立方米,价值17116元。
平阳县检察院认为,余某甲、余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砍伐他人所有的树木,数量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7月,平阳县检察院对余某甲、余某乙以涉嫌以盗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就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潜在社会危险进行释理说法,并要求余某甲、余某乙承担因其非法砍伐、销售林木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及恢复费用共计23503元。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事实、量刑、罚金数额均没有异议,悔罪态度诚恳,真正做到了认罪伏法。最终,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全部采纳,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余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余某甲、余某乙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和恢复费用23502元。

  法条链接   
向上滑动阅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下一步,平阳县检察院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相关犯罪,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更好发挥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以最优实绩彰显检察为民实效,守护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