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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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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来源: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部门预算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包括:本级预算。

二、2023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收支总预算2941.35万元。

(二)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收入预算2941.3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582.53万元,下降16.5%,主要是2022年度年初预算2933.68万元,年终追加590.19万元,主要是县里考核奖、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双向衔接平台建设、追加检察业务经费等未计入年初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941.35万元,占100%。  

(三)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支出预算2941.3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582.53万元,下降16.5%,主要是2022年度年初预算2933.68万元,年终追加590.19万元,主要是县里考核奖、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双向衔接平台建设、追加检察业务经费等未计入年初预算。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414.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7.1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4.2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5.5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307.11万元,占78.4%;日常公用支出253.55万元,占8.6%;项目支出380.70万元,占13%。结转下年0万元。

(四)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2941.35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2941.35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414.32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07.1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4.2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45.59万元。

(五)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941.35万元,比上年执行数减少582.53万元,下降16.5%,主要是2022年度年初预算2933.68万元,年终追加590.19万元,主要是县里考核奖、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线索双向衔接平台建设、追加检察业务经费等未计入年初预算。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类)支出2414.32万元,占82.1%;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07.18万元,占10.4%;卫生健康(类)支出74.26万元,占2.5%;住房保障(类)支出145.59万元,占5%。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事务1900.85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人员支出、日常工作运行支出和离退休人员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事业运行(项)事务132.7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下属事业单位事业人员支出和日常工作运行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事务380.70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大楼功能区信息化改造、业务专用设备的新增与更新、检察理论研究等项目的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事务56.8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离退休人员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事务166.87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事务83.4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事务35.23万元,主要用于本院行政人员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纳的医疗保障支出。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事业单位医疗(项)事务6.8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事业人员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缴纳的医疗保障支出。

(9)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事务35.2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医疗补助支出。

(10)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事务145.5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2560.65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07.11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邮电费、其他交通费、退休费;公用经费253.55万元,主要包括:伙食补助费、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七)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关于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66.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3.50万元,增长54.7%,具体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23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万元,与上年预算数持平。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23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5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1.50万元,下降37.5%。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上级院及兄弟院的指导调研,交流学习等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财政压缩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23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64.0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00万元,增长64.1%。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25.00万元(含购置税等附加费用),主要用于经批准购置的1辆公务用车,比上年预算数增加25.00万元,增长100%,主要原因是2023年度更新车辆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9.00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与上年预算数持平。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23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53.55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9.81万元,下降7.2%,主要是在职人员减少,相应的运行经费减少。

2.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1.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61.55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5辆,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5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辆。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4.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23年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80.70万元,一级项目2个。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不含教学科研人员学术交流;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2.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