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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丨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共护平阳绿水青山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13日 来源: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正式迈入“法典化”新时代。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它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赋予了检察机关运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责任。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8月12日,在第四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平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污染环境案在平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阳县法院院长王海亮担任审判长,平阳县检察院检察长陈锋出庭支持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相关人员等到场旁听。

2025年8月至11月,王某某在平阳县萧江镇一房屋内,在未经审批及设置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非法从事烂板加工获利7000元,并将产生的废水通过加工厂西南侧角落的暗管直接排入化粪池,部分未流入暗管的废水通过旁边地面渗透排放。经现场取样检测,该加工厂车间西南侧外排口废水中总锌浓度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

庭审中,陈锋宣读了起诉书,指控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就相关证据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发表出庭意见。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戒,知法守法,算好人生的‘法律账’与‘生态账’,共同守护碧水蓝天。”结合本案,陈锋深入剖析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及旁听代表进行了法庭教育,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经法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该案当庭宣判,判决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更需全社会久久为功。此次法检“两长”带头办案,既是落实司法办案责任制的具体体现,也是法检两院协同联动,凝聚生态保护合力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平阳县检察院将牢牢把握生态法典实施新机遇,全面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以精准履职做实司法护绿,以司法之力守护生态底色,为平阳县域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